為做好北京市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情況,作如下規定。
一、報名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具有北京市正式戶口,或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教委等四部門制訂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京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2〕62號)《北京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2024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京參加高等職業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京考高招〔2023〕14號)規定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或在北京定居並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人(須持北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考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尚在處罰期內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高考報名後至開考前,如發現考生有上述不符合報考條件的情況,將取消其高考報名資格。
(三)相關政策
考生在進行高考報名時,同時選報普通高中學業水準等級性考試(以下簡稱學考等級考)選考科目,所選報科目須已通過學業水準合格性考試(2019年及以前的會考成績不低於C等級,京外高中就讀考生須通過北京市普通高中學業水準合格性考試成績認證)方可報考。
因升學原因將戶口遷入我市集體戶口的畢業生,可在限定範圍內報名:體育類中專校集體戶口的應屆畢業生只能報名參加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藝術類中專校集體戶口的應屆畢業生只能報名參加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其他情況不得報考。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只能參加高等職業學校招生考試。
(四)報名辦法
報名包括網上提交報名申請、網上填報個人資訊並繳費和現場報名資格確認三個階段,具體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北京市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京考高招〔2023〕15號)執行。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各相關單位要按照教育部要求做好此項工作。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證明材料。
考生體檢時間為3月10日至4月10日,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體檢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三、考試與評卷
北京市受教育部委託高考實行自主命題,考試和評卷工作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2024年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包括統一高考和學考等級考。統一高考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3門。學考等級考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6門,由考生自主選擇3門參加考試。
(一)統一高考時間安排
外語考試分英語、俄語、日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
統考英語聽説考試與筆試分離,實行電腦考試,一年兩次考試,第一次考試于2023年12月16日進行,第二次考試于2024年3月16日進行。其他外語(非英語)考試使用全國卷,聽力考試一年兩考,第一次考試于2024年1月8日進行,第二次考試于2024年6月8日進行。
(二)學考等級考時間安排
(三)評卷
評卷工作分科目集中進行。各科目評卷點分別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各科目均實行網上評卷。
(四)成績
語文、數學、外語滿分均為150分。
英語聽説考試滿分50分,其他外語(非英語)聽力考試滿分30分,取兩次聽説(聽力)考試的最高成績與其他部分試題成績一同組成外語科目成績計入高考總分。
學考等級考科目成績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普通高中等級性學業水準考試成績計入高考總成績方式的通知》(京教計〔2018〕21號)要求進行折算,每科目滿分100分。
(五)錄取控制分數線劃定
本科批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以及學考等級考共六門科目總分劃定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專科批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三門科目總分劃定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四、招生章程
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資訊的必要形式。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思想品德考核及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及專業調劑錄取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資訊,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高校的招生章程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須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佈,公佈後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補充説明,應及時向社會公佈並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考試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特殊類型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後,報屬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應按教育部要求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陽光高考”招生資訊發佈及管理平臺(http://gaokao.chsi.com.cn)。
五、招生計劃
市高招辦依據教育部分送至北京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資訊,以及高校提前確定的招生專業對學考等級考的選考科目要求,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説明後,整理形成《北京市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統一向社會公佈。除教育部規定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未經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市高招辦不予接收和公佈,不安排在京招生。
依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高等學校高水準人才交叉培養計劃的通知》(京教高〔2015〕1號)文件規定,實施北京高等學校高水準人才交叉培養院校應分區投放“雙培計劃”和“外培計劃”。根據教育部有關提高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比例的相關精神,北京市屬部分本科高校設置“農村專項計劃”,該計劃只招收戶籍和學籍均在門頭溝、房山(含燕山)、通州、順義、昌平、大興(含經開區)、懷柔、平谷、密雲及延慶的農業戶口考生。往年被“雙培計劃”“外培計劃”“農村專項計劃”錄取後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相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雙培計劃”“外培計劃”“農村專項計劃”招生高校要及時將當年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相關考生資訊反饋市高招辦。
六、志願填報
考生要在認真閱讀相關招生政策規定以及高校招生章程後,按規定時間登錄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依據《北京市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填報志願。考生志願分本科、專科(高職)按錄取批次順序填報。
(一)本科志願
本科階段的志願填報與錄取投檔採用院校專業組方式。院校專業組由院校根據不同專業(或專業類)的人才培養需要和選考科目要求設置,是本科志願填報與錄取投檔的基本單位。一所院校可設置一個或多個院校專業組,每個院校專業組內可包含多個專業。同一院校專業組內各專業的選考科目要求相同。同一院校選考科目要求相同的專業也可分設在不同的院校專業組中。
1.志願設置
本科招生設置本科提前批、本科普通批2個批次,並按順序依次錄取。本科志願以院校專業組為志願設置單位,一個院校專業組即為一個獨立的志願,每個志願一般設置6個專業和一個“是否服從專業組內調劑”選項(本科提前批普通類B段除外)。
(1)本科提前批分藝術類和普通類,考生只能選報其中一類,不能兼報。藝術類和普通類均設置A、B兩段,並分別按順序依次錄取。
藝術類A段設置1個志願,具有藝術類專業校考資格和使用戲曲類省際聯考成績錄取的院校(專業)在本段錄取;藝術類B段設置20個平行志願,使用藝術類統考成績作為專業成績錄取的院校(專業)在本段錄取。
普通類A段設置2個順序志願,軍事、公安、飛行學員、公費師範生、部分體育專業、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有關高校綜合評價招生以及其他經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專業)等在本段錄取;普通類B段設置20個平行志願,每個志願設置1所院校1個專業,“雙培計劃”“外培計劃”(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除外)和“農村專項計劃”在本段錄取。
(2)本科普通批實行平行志願,設置30個志願。
(3)高水準運動隊招生單獨設置特殊類型志願,考生可填報1個志願,錄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錄取結束之後本科普通批錄取開始之前進行。取得資格認定的考生,須將資格認定高校填報在該志願中,才能享受高水準運動隊招生政策。
2.志願填報時間
本科志願在高考成績發佈後填報,首次志願填報安排在6月27日至7月1日,徵集志願填報時間根據錄取進程進行安排。
(二)專科(高職)志願
1.志願設置
專科招生設置專科提前批、專科普通批2個批次,並按順序依次錄取。
(1)專科提前批分藝術類和普通類,考生只能選報其中一類,不能兼報。
藝術類設置20個平行志願,每個志願設置1所院校1個專業。
普通類設置2個順序志願,每個志願設置1所院校6個專業。
(2)專科普通批設置20個平行志願,每個志願設置1所院校1個專業。
2.志願填報時間
7月25日至7月26日。
(三)徵集志願
錄取期間,按考生已填報志願錄取結束時,如當前批次高校計劃未完成,將根據情況徵集考生志願。
1.志願設置
本科提前批藝術類B段徵集志願設置10個平行志願;本科提前批普通類A段徵集志願設置2個順序志願;本科普通批徵集志願設置10個平行志願。本科提前批藝術類A段和普通類B段不設置徵集志願。
專科提前批藝術類徵集志願設置10個平行志願;專科提前批普通類徵集志願設置2個順序志願;專科普通批徵集志願設置10個平行志願。
2.志願填報時間
各批次徵集志願填報及錄取在下一批次錄取開始前進行。錄取期間,徵集志願填報時間通過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發佈。
考生登錄志願填報系統的初始密碼為登錄報名系統所用的密碼。考生須妥善保管志願填報系統登錄密碼,切記不要洩露。考生要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志願填報時間一經截止,任何人不得更改志願資訊。
七、錄取
參加不同批次(類型)錄取的高校,分別執行不同批次(類型)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強基計劃、綜合評價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可參照特殊類型招生控制分數線(簡稱“特殊類型招生線”)。
(一)錄取原則
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須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做出解釋。
參加本科招生錄取的考生總成績由3門統一高考成績和考生選考的3門學考等級考成績構成,總成績滿分值為750分。高校將統一高考成績、學考等級考成績作為本科錄取的基本依據,同時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
專科(高職)階段採用“統考+普通高中學業水準合格性考試”招生模式,專科錄取總成績由3門統一高考成績組成。招生高校根據各專業培養需求從普通高中學業水準合格性考試(以下簡稱學考合格考)科目(歷史、思想政治、地理、物理、化學、生物、資訊技術、通用技術等8門)中選定2門或3門作為資格要求,考生相應學考合格考科目成績合格准予投檔。專科錄取時同時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
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的具體使用辦法由招生高校在各自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確。
(二)投檔規則
高校應結合在京招生計劃數及生源分佈情況,在市高招辦規定時間內明確本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並完成計劃調整,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市高招辦按投檔規則和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順序志願按照“志願優先,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進行投檔,第一志願錄取結束後,若高校招生計劃未完成,再對未完成計劃進行第二志願投檔錄取。
平行志願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對分數線上未被錄取的考生按錄取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進行一次性投檔。
本科平行志願投檔時,根據考生所填報志願順序,投檔到排序在前且有計劃餘額的院校專業組。當報考同一志願錄取總成績相同的考生人數大於該志願計劃餘額時,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選考科目總成績(藝術類依次比較藝術類統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選考科目總成績),對單項成績高者進行投檔,直至完成該志願招生計劃,單項成績均相同的同時投檔。
專科(高職)平行志願投檔時,根據考生所填報志願順序,投檔到排序在前、學考合格考成績符合要求且有計劃餘額的志願。當報考同一志願錄取總成績相同的考生人數大於該志願計劃餘額時,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藝術類依次比較藝術類統考或戲曲類聯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對單項成績高者進行投檔,直至完成該志願招生計劃,單項成績均相同的同時投檔。
錄取過程中,首先在批次分數線上進行考生已填報志願的錄取,如有高校招生計劃未完成,將根據情況依次進行批次分數線上徵集志願錄取和降分徵集志願錄取。
(三)照顧對象的錄取
1.下列考生,在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2.下列考生,在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
(2)台灣省籍(含台灣戶籍)考生;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3.從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轉學到本市就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該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招生錄取。
4.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軍隊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軍隊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太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在實行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5.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6.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7.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
8.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同時符合多項高考加分條件的考生,不作累計加分,只取最高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投檔。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用於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準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
各區高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對照顧對象名單進行公示,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于6月上旬開始公示全市照顧對象名單。
(四)對殘疾考生的錄取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五)按教育部規定,考生一經錄取,不得換錄
(六)錄取名單備案與錄取通知書發放
高校須將在京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後,報市高招辦核準,並增補有關特殊類型招生計劃。市高招辦核準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並據此生成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章後發送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國家郵政局有關工作要求執行。
(七)考生檔案
考生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資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資訊、志願資訊、高考成績、高中學業水準考試成績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錄取考生須向高校提供紙質檔案,紙質檔案包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和考生報名資訊表、考生體格檢查表等考務檔案。
考生電子檔案內容必須與紙質檔案相對應部分內容一致。各區高招辦負責組織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報名單位)進行組檔。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報名單位)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和管理,並對考生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
新生報到後,高校應及時核對考生紙質檔案及電子檔案資訊,紙質檔案內容不齊全的,應將相關電子檔案資訊列印並加蓋學校檔案公章後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八)對屬於考生個人資訊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八、特殊類型招生
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高水準運動隊、高校強基計劃等特殊類型招生均須執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相關規定。
軍隊院校招生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報考考生須參加政治考核和軍檢,具體安排以2024年軍隊院校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工作的通知為準。
報考有面試要求的高校或專業的考生,須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參加相應的面試。
九、信息公開公示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的通知》(教學〔2005〕4號)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堅決落實信息公開制度。要做到資訊採集準確、公開程式規範、內容發佈及時。
北京教育考試院和高校網上公示的資訊保留至當年年底。各區高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資訊,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關資訊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黨員和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招生、高水準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資訊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市高招辦接到高校通報將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